尊敬的客户:
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十一条规定,网站开办前必须进行ICP备案,未通过ICP备案及专项审批许可的网站和栏目不得开通。我公司将于2月20日后对我服务器与空间进行不定期的清查,如发现仍有未备案的网站,将按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与合同2-1的相关条款对未备案网站进行关闭,直至完成相关备案为止。请各位客户积极配合,以免因此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。
备案方法:
(1)客户自主备案,可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网站:www.miibeian.gov.cn提交备案。
(2)我公司代为备案,请提供以下资料:
a.联系人,固定电话,手机,详细地址,身份证号码
b.政府网站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
c.企业网站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号码
注意:备案要来比较严格,电话必须有人接听,地址必须详细(精确到某某路某某号)